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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地质勘查
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1996年5月6日 财会字[1996]15号)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现行《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自1991年1月1日施行以来,先后作了多次修改和补充,修改补充的内容分散于各有关文件,还有一些内容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作进一步修改和补充。为便于地质勘查单位会计人员学习,更好地贯彻执行会计制度,我们对1991年制定的《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了系统的修订。现将修订的《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地质勘查单位,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

  一、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地质勘查单位的会计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质勘查单位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以地质勘查生产活动为主业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以下简称地勘单位)。

  各级地质勘查行政管理机构,如总局、地区局(厅)、专业(局)院等(以下简称上级主管机构),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执行行政事业单位统一会计制度。

  地勘单位兴办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多种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多种经营企业),执行相应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

  (三)地勘单位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信息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设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了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地勘单位不得随意改变或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地勘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会计科目编号,不填会计科目名称。

  (四)地勘单位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统一规定;地勘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地勘单位自行规定。

  地勘单位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按规定的编制期间和报送时间,及时编制和报送上级主管机构、财税机关、开户银行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15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45天内报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封面上应注明:单位名称、地址、建立时间、报表所属年度与月份、报出日期等,并由单位行政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地勘单位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含所属多种经营企业)资本50%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将其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

  顺序号 编号 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现金

  2   102  银行存款

  3   103  限额存款

  4   109  其他货币资金

  5   111  短期投资

  6   112  应收票据

  7   113  应收账款

  8   114  坏账准备

  9   115  预付账款

  10   117  内部往来

  11   118  备用金

  12   119  其他应收款

  13   121  器材采购

  14   123  材料

  15   125  管材

  16   126  管材摊销

  17   132  器材成本差异

  18   133  委托加工器材

  19   135  产成品

  20   137  地质成果

  21   139  待摊费用

  22   141  长期投资

  23   145  拨付所属资金

  24   151  固定资产

  25   155  累计折旧

  26   156  固定资产清理

  27   159  在建工程

  28   161  无形资产

  29   171  递延资产

  30   181  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负债类

  31   201  短期借款

  32   202  应付票据

  33   203  应付账款

  34   204  预收账款

  35   209  其他应付款

  36   211  应付工资

  37   214  应付福利费

  38   221  应交税金

  39   229  其他应交款

  40   231  预提费用

  41   241  长期借款

  42   251  长期应付款

  43   261  专项应付款

  44   271  住房周转金

  三、净资产类

  45   301  国家基金

  46   305  上级拨入资金

  47   311  地勘发展基金

  48   315  公益金

  49   321  节余

  50   331  收益

  51   341  节余与收益分配

  四、地勘拨款与支出类

  52   401  地勘工作拨款

  53   411  未完地质项目支出

  54   412  已完地质项目支出

  55   413  其他经费支出

  五、成本类

  56   501  地勘生产

  57   511  间接费用

  58   515  辅助生产

  59   521  多种经营生产

  六、损益类

  60   601  经营收入

  61   602  经营成本

  62   603  经营费用

  63   604  经营税金及附加

  64   611  管理费用

  65   612  财务费用

  66   621  投资收益

  67   631  补贴收入

  68   641  营业外收入

  69   642  营业外支出

  70   651  所得税

  71   66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注:地勘单位多种经营业务中,如有经营规模较大、收入较多的项目,可参照相应行业企业会计制度,增设有关资产、成本、费用等科目。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的库存现金。

  地勘单位所属内部核算单位周转使用的备用金,通过“备用金”科目核算。

  2.地勘单位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地勘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地勘单位收付的现金,如果有外币现金的,应另行设置“外币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地勘单位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信用卡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地勘单位收入的一切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必须当日解交银行;一切支出,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应按现行有关结算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地勘单位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或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3.地勘单位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并结出账面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清楚,至少每月核对一次,发现差额,应及时查明更正。月份终了,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将银行存款的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相符。如有不符,属于“银行对账单”差错的,应即通知银行查明更正;属于地勘单位记账差错的,应由地勘单位作更正的会计分录或补记入账。

  4.地勘单位应指定专人签发银行支票,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签发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也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地勘单位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5.有外币存款业务的地勘单位,应在本科目下按照人民币和外币种类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地勘单位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账户的增加、减少,一律按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时,可按业务发生时的市场汇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按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市场汇价作为折合率。月份(或季度、年度)终了,应将外币存款账户的余额按照期末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存款账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存款账户期末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入财务费用。

  外币现金以及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均应比照银行存款的方法记账。

  6.地勘单位发生的向银行结汇业务,应按实际收到的人民币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市场汇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应收账款”借贷方差额,期末予以调整。

  地勘单位发生的向银行购汇业务,按市场汇价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有关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人民币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第103号科目 限额存款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的地勘工作拨款。

  地勘工作拨款采取划拨资金方式的,不使用本科目。

  2.地勘单位应设置“限额存款日记账”,根据拨款限额通知单和收款凭证、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限额存款日记账”的记录应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清楚,一般应每月核对一次,发现差额,应及时查明原因更正。年度终了时,应按规定与开户银行办理年终决算签证手续,并将地勘工作拨款决算签证单呈报上级主管机构。有关银行支票或转账结算凭证的管理,按“银行存款”科目的有关说明办理。

  3.地勘单位收到上级主管机构拨入地勘工作拨款限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地勘工作拨款--中央预算拨款”科目。退回或年终注销拨款限额时,用红字借记本科目,贷记“地勘工作拨款--中央预算拨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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