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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会计处理
 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6年4月25日 财会字[1996]11号)


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有关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最近,一些上市公司及有关部门询问上市公司有关会计问题。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现就有关会计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在香港地区以外的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会计处理
  在香港地区以外的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其会计核算适用在香港上市公司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二、关于上市公司股票股利(即红利股,下同)的会计处理
  (1)对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的股票股利,在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时,应当在其对外报出的会计报表中予以披露,不需要进行帐务处理;对于其中的现金股利,仍按照财会字[1996]7号《关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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