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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开展财政监督检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
 开展财政监督检查的通知
 (1996年4月24日 财监字[1996]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近年来,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较快,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不断增加,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日益发挥重要作用。为有利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自身建设和管理,保证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其依法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精神,决定今年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开展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和内容。这次检查工作,请各地适时安排,到9月底结束。重点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1995年财务收支和依法纳税情况、1995年度参加大检查的执业质量以及有举报和投诉的违纪行为。
  二、检查组织方式。这次检查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采取间接检查和直接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由财政部组织派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1995年大检查期间,受托对所在地中央企事业单位进行重点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进行抽查,每个办事处的抽查户掌握在5户以内,名单确定后报财政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检查,由省级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提出5户被检查单位名单报财政部备案并组织实施。
  (三)财政部派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省级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当有针对性地选择若干与被抽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委托审计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在大检查期间受托检查的企业,进行调查取证,以保证检查的深度和效果。
  三、检查力量。参加专项检查的力量,各地应以财政监督检查机构的干部为主。也可以吸收少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从业人员参加,但要混合编组,并在检查与自身有利害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的单位时实行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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