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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勘察设计企业财务归口及决算编报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勘察设计企业财务归口
 及决算编报问题的通知
 (1996年4月8日 财工字[1996]5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勘察设计单位改制后的财务管理工作,现就勘察设计企业财务归口管理和决算编报问题通知如下:
  一、勘察设计企业按现行管理体制划分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主管财政机关按企业的隶属关系确定。即,中央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为财政部,其中,原已纳入财政管理的,仍归口原业务司局管理,原未纳入财政管理的,按其主管部门的财务归口渠道,归口有关业务司局管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财工字[1995]287号《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工交企业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具体规定》,行使对工交口勘察设计企业监督管理职责。地方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为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具体职责划分,由各地财政部门根据上下对口的原则和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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