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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96年)[失效]

  第四条 周转金的借款范围
  (一)教育、科学、文化等文教科学事业单位和有关文教企业单位;国家机关和党派团体的有关附属单位。
  (二)借款主要用于购置设备、解决流动资金周转困难和更新改造项目,不得用于基本建设。
  第五条 周转金的借款条件
  (一)地方财政厅(局)须设有周转金帐户,并有专人或兼职人员管理周转金。
  (二)需有地方财政厅(局)的申请报告并附报《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借款项目申报表》。项目申请借款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有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借款项目具有可行性。借款项目要经过充分论证,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借款单位必须有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借款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责任心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项目申请借款额起点,地方单位项目申请借款额一般应在50万元以上,少数民族地区及边远贫困地区可稍低一些。
  (五)地方财政厅(局)对以前年度借款能及时归还,并报送《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使用效益报告表》和使用情况(文字材料)。
  第六条 周转金的借款手续
  (一)周转金借款项目的立项、申报,地方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核、筛选后向我部申报,并担保归还。
  (二)我部对地方财政厅(局)报送的符合借款条件、使用原则和借款范围的项目,结合资金可能,确定扶持的项目和金额,并以财政部文件形式明确借款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周转金的借款期限
  周转金借款期限一般为1--2年,少数周转期较长的项目,借款期限最长可放宽到3年。借款时间从我部发文之日起延后60天开始计算。
  第八条 周转金的资金占用费
  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年率3%收取资金占用费。地方财政厅(局)在转借周转金时,一律不得再加收资金占用费。
  第九条 周转金的拨付及回收
  (一)经我部审定的周转金借款,委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代拨和代收。
  (二)借款到期时,由借款的地方财政厅(局)负责将借款本金和占用费一并归还我部,并报送《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使用效益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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