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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96年)[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文教行政
 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3月29日 财文字[1996]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加强文教行政周转金的管理工作,支持事业发展、支持行政单位后勤改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预字[1995]465号通知印发的《财政部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重新修订的《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管理办法

附件:     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预字[1995]465号通知印发的《财政部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周转金的来源
  (一)按规定每年在预算中安排的少量由无偿拨款改为有偿使用的资金。
  (二)按规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包括逾期占用费和存款利息),扣除支付委托发放周转金手续费后的余额,全部转为增加周转金本金。
  第三条 周转金的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到期收回,周转使用。
  (二)拾遗补缺,注重社会效益,兼顾经济效益,不以盈利为目的,不搞商业性金融活动,不放高利贷,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证券、期货、房地产等项目。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事业发展规划,支持有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组织收入,提高经费自给水平,促进事业发展,减轻财政负担。
  (四)优先安排投资少、技术新、效益好、周转快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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