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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编报《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季度快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编报《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
 主要财务指标季度快报》的通知
 (1996年3月27日 财基字[1996]9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及时掌握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研究分析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实现利润、缴纳税金等情况及其变化原因,为国家制定和完善宏观经济政策提供依据,以利于进一步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财政财务管理、服务与监督,促进国有经济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1996年第二季度起,建立企业编报《国有施工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季度快报》、《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季度快报》(以下简称《快报》)的制度,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快报》编报范围。包括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国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按国家规定程序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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