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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下发《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96年)[失效]

  各地应按期归还周转金,原则上对周转金不予办理展期,但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个别借款单位确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国家重大经济政策的调整而影响按期归还的,可以申请借款展期。
  每个借款项目最多只能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一般为1年,其使用费按项目展期后的期限计收。借款期限在2年以上的,不予展期。
  七、周转金跟踪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周转金日常监督管理。经批准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应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落实还款措施,并注意跟踪监督、检查项目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如发现违反合同,资金使用不当,应及时纠正,必要时可停止发放或提前收回周转金及应交使用费。
  为检查周转金借款使用和效益情况,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以前将上年度周转金的执行情况报告上报我部。周转金执行报告的报送情况,将作为下年度我部分配周转金指标的依据之一。
  八、其他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88年印发的《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办法》和1989年印发的《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省级财政部门可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中央商贸总公司借用周转金比照上述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____年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指标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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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____年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指标申请表

  申请单位:    财政厅(局)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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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序 │ 借款企业 │项目名称及主│ 项目总投资 │申请周转金│ 计划还款年
 号  │ 名称   │要内容   │      │     │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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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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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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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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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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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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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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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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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厅(局)盖章        处长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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