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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下发《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96年)[失效]

  (二)扶持出口产品的生产和加工;
  (三)扶持商办工业,饮食服务和粮油、饲料加工等企业的技术改造以及粮油副产品的综合利用;
  (四)修建和改造商业、粮食、外贸企业仓储设施和商业、粮食零售网点等。
  三、周转金申请和审批
  周转金按照“统一计划、指标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进行审批。
  每年2月底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可向我部报送“____年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指标申请表”(见附表),申请当年的周转金指标(商业、粮食、外贸分别报送);我部审核下达周转金指标后,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部里下达的指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择优选择项目并填写“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借款合同”报送我部审定(借款合同格式另行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我部下拨的周转金后,应保证项目借款及时到位,不得挤占挪用。
  经财政部审定的借款项目原则上不再更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报财政部重新审定。
  地、市、县级财政部门及地方商贸企业直接上报财政部的周转金申请,一律不予办理。
  四、周转金借用期限和使用费
  周转金的借款期限,根据项目的建设期和经济效益情况确定,一般为1--2年,最长不超过3年。
  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使用周转金的单位应缴纳一定比例的使用费。使用费标准规定为:
  (一)还款期在1年以内的(包括1年),年费率为借款额的2%;
  (二)还款期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包括2年),年费率为借款额的3%;
  (三)还款期在2年以上的,年费率为借款额的4%。
  凡属于周转金存款利息等增值收入,可用于扶持商贸企业业务发展,严禁转作“小金库”或挪作他用。
  五、周转金回收
  省级财政部门在项目借款到期后的1个月内,应将借款本金及使用费一并归还我部。对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使用费的,我部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不超过使用费率的十倍计收逾期占用费,并从财政拨款中扣回。
  省级财政部门办妥还款手续后,应将汇款凭证的复印件报送我部,否则,视同未归还处理。
  六、周转金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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