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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下发《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96年)[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下发《商贸企业业务发展
 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3月15日 财商字[1996]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加发沈阳、哈尔滨、武汉、广州、西安、长春、南京、成都)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财预字[1995]465号文颁发的《财政部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本着控制规模,严格投向,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我们对原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办法作了相应修改。现将修订后的《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办法

附件:
           商贸企业业务发展周转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中央财政用于商贸企业业务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周转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按照“控制规模、限定投向、健全制度、加强监督”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周转金使用原则
  周转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限定投向,择优扶持;
  (二)拾遗补缺,注重改造;
  (三)讲求效益,严格手续;
  (四)周转使用,按期归还。
  二、周转金发放对象和用途
  周转金发放对象主要是国有商业、粮食、外贸企业及其所属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周转金的用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扶持商业、粮食企业开展多种经营,促进其转换经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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