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国债兑付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兑付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以保证国债兑付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财政部门应随时掌握兑付资金的使用情况,合理调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七、为便于财政部掌握兑付进度及兑付资金使用情况,各地财政部门应于3--4月份的兑付高峰期报送兑付旬报,5--6月份报送兑付月报。兑付月(旬)报的格式按(92)财政国债字第31号文件规定办理(交易所托管库兑付数不统计在财政部门兑付月、旬报中),各年度到期国债券种均须在表中单设栏目。兑付月(旬)报的报送时间为每月(旬)的第三天。为保证兑付高峰期兑付资金的及时到位,必要时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兑付情况向财政部报送日报表。
正常兑付期终了,各级财政部门应在40天(1996年8月10日)内,据实向财政部报送“1993年三年期、五年期实物国库券和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兑付券面汇总清单”及相对应的兑付报表,江注明截止日期为1996年6月30日。财政部在审核无误后,下发委托销毁令,原则上要求上述券面在9月30日前销毁。
1996年11月30日后,各地财政部门应将全年的兑付帐务结清,于1
997年1月10日前,将“还本付息收尾报告表”、“国债兑付汇总清单(不含已下发委托销毁令部分”报财政部,“还本付息收尾报告表”的内容包括从1995年12月1日起至1996年11月30日止的实际兑付数。1996年11月30日后的常年兑付业务纳入下一年度统一结算。
八、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省会计划单列城市不再直接对口中央,因此,省会计划单列城市的上述各类报表应直接报送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汇总后报财政部。
九、向个人发行的各类国债券的兑付费为兑付本金的4‰,其中兑付手续费为3‰,兑付劳务费为1‰;特种国债兑付手续费为兑付本金的3‰;财政部委托各地财政部门对上海、深圳交易所托管库到期国债的审验、接收及券面销毁,财政部按券面面额的1.5‰向各省级财政拨付兑付劳务费。
十、各级财政部门在国债兑付中要加强反假防假工作,严格把住柜台审验关,一旦发现假券,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及时上报财政部,尤其是如发现批量机制假券时,要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立案处理。有关假券的鉴别工作请与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