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办理1996年到期国债兑付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失效]

  4.1991年向单位发行的特种国债,从今年4月15日起陆续到期,持满五年予以偿还,按日兑付,年利率9%。计算公式为:
  每百元到期本息和=100+100×9%×5
  以上各到期国债,利率均按单利计算。逾期兑付均不加计利息。
  5.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未兑的各类国债,仍可继续办理兑付手续,计息办法按原规定办理,超过最后偿还期不加计利息。1992年三年期国库券的常年兑付业务,要按照财国债字[1995]43号《关于做好填报1992年三年期变造国库券统计工作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财政部门应将指定办理1992年三年期国库券常年兑付业务的网点名称报财政部备案。被指定为办理该券种常年兑付业务的国债兑付点,在办理该项业务时,应特别注意对变造国库券的识别,防止误兑。除指定网点外,其它银行、财政、邮政系统的网点及非金融机构不再办理该券种的兑付业务。
  二、1993年三年期和1993年五年期实物国库券,因实行保值贴补,且保值期限及利息计算较为复杂,给兑付工作增加一定难度,各地应提前做好兑付业务人员的岗前培训。另外,1993年三年期国库券和1993年五年期实物国库券虽然可以同时兑付,但仍是两个不同的券种,因此在兑付时要严格区分,做到券面分类存放,报表中分别统计。
  三、1991年特种国债的具体兑付办法按(94)财国债字第24号及(95)财国债字第19号文件规定办理。
  四、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全国托管库所托管的到期国债的兑付,财政部委托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并落实对其到期国债券面的清点、验收及券面销毁工作,并依据实际交接数额向财政部报准确的确认数,在此基础上,财政部直接对这两个交易所办理兑付资金拨付手续,不与本地区兑付资金挂钩,具体办法按财国债字(1996)6号文件办理。
  五、为使兑付资金的拨付与财政年度保持一致,除1991年特种国债的兑付期为1996年4月15日起至1996年11月30日止外,今年财政部门办理到期国债的正常兑付期均从各券种的到期日起至1996年6月30日止。
  正常兑付期结束后,各县级以上城市(含县级)应设立常年兑付点,办理到期国债的常年兑付业务。鉴于1993年五年期实物国库券在三年期满时未兑取部分将继续在市场上流通交易,因此,6月30日以后不再办理该券种的常年兑付业务。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