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办理1996年到期
国债兑付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6年2月5日 财国债电字[199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1996年到期国债的还本付息工作即将开始,同往年相比,今年的国债兑付量大,兑付品种增多,政策性加强,因此任务更加艰巨。为此,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本着维护国债信誉,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宗旨,组织好本地区国债兑付工作。为便于部署工作,根据我部“关于下发《1996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的通知”(财国债字[1995]51号),现将财政部门办理到期国债兑付的若干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今年财政部门办理到期国债的兑付品种及计息方法为:
1.1993年向社会发行的三年期国债券,于今年3月1日到期,计息期3年,计息本金不变,利息分段计付:1993年3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年利率13.96%;1993年7月1日至1996年2月29日,在年利率13.96%的基础上加人民银行公布的1996年3月份保值贴补率。计算公式为:
13.96% 保值贴补率
每百元到期本息和=100+100×(-------×36+-----
12 12
×32)
注:利息计算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2.1993年向社会发行的五年期实物国库券,根据1993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在1996年3月1日期满三年后,也可作为1993年三年期国库券兑付。计息方法与1993年三年期国库券相同。
3.1994年向社会发行的二年期国库券,于今年4月1日到期,计息期2年,年利率13%,不实行保值贴补。计算公式为:
每百元到期本息和=100+10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