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财政部关于中央农口部门直管项目投资的有偿
比例和还款期限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6年1月30日 财农综字[1996]2号)
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国家土地管理局:
根据财农综字[1995]43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各中央农口部门直管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经济效益的不同情况,现将今年续建和新建的中央农口部门直管项目投资的有偿比例、还款期限及资金占用费费率予以明确规定,具体内容详见附件。请中央农口部门的有关司局,按本通知的要求及时进行调整并认真执行。此外,对今年在建的中央农口项目投资的有偿比例、还款期限及资金占用费费率等,在项目建设期满后续建时也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具体规定内容表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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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具体规定内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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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规定内容
项目名称 ├───┬──────────────────┬───
│有偿比│ 还款期限 │月占用
│例 │ │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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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项目 │ │ │
─────────┼───┼──────────────────┼───
秸秆养畜 │80% │ 第四年开始偿还,分两年还清。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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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篮子工程 │80% │ 第四年开始偿还,分两年还清。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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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种扩繁基地 │50% │ 第四年开始偿还,分四年还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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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开发示范 │100% │ 第四年开始偿还,分两年还清。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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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项目 │ │ │
─────────┼───┼──────────────────┼───
低产油茶改造 │80% │ 第四年开始偿还,分四年还清。 │1‰
─────────┼───┼──────────────────┼───
经济林开发 │80% │ 第四年开始偿还,分四年还清。 │1‰
─────────┼───┼──────────────────┼───
干果开发 │80% │ 第四年开始偿还,分四年还清。 │1‰
─────────┼───┼──────────────────┼───
花卉开发 │100% │ 第四年开始偿还,分两年还清。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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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项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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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上游水土保持│20% │ 第四年开始偿还,分四年还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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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项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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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塌陷地复垦 │50% │ 第四年开始偿还,分四年还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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