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卫办妇社函〔2012〕5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
卫生部等4部门印发的《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卫妇社发〔2009〕48号),推进全国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室内全面禁烟,我部决定开展2012年全国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督导检查工作。根据2010-2011年督导检查工作实际,我们组织修订了《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分表(2012版)》(附件1),作为今后督导检查工作评分标准。现将督导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自评
(一)时间。2012年7月-11月。
(二)要求。各地要组织当地媒体或系统内部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自查自评工作,推动创建工作全面深入开展。请将自查自评结果于2012年12月5日前报部妇社司。
二、交叉督导评估
(一)时间。2012年7月-8月,具体时间分别由相关两地自行协商确定。
(二)要求。请参照《全国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工作交叉督导评估手册》(附件2),开展交叉督导评估工作。
1.督导评估形式。包括召开座谈会、查看档案资料、现场考察等。
2.人员组成。根据2011年全国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第二次暗访结果,按照相互学习、相互促进原则,进行交叉督导评估。建议督导评估组由4-5人组成,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分管控烟工作的厅局领导带队,主管处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1-2名,省级控烟工作技术支持单位人员1-2名。
3.督导评估报告。各督导评估组应当于2012年9月15日前将督导评估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控烟办公室。
4.费用。督导评估组交通费用自理,食宿及当地交通费用由接受督导的省(区、市)承担。
5.抽查。我部将适时对交叉督导情况进行抽查。
三、暗访评估
(一)时间。2012年8月-10月。
(二)要求。卫生部组织第三方调查公司对全国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工作进行暗访评估,暗访结果将予以通报。
四、评估标准
自查自评、交叉督导和暗访评估工作应当根据《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分表(2012版)》进行,均以百分制计分。我部将根据各省(区、市)自查自评、交叉督导和暗访评估结果,按照自查自评10%、交叉督导10%、暗访评估80%的比例换算为百分制,确定各省(区、市)最终得分。
五、总结交流
根据督导检查工作结果,适时召开全国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工作总结会议,通报结果,交流经验,进一步巩固全国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成果。
卫生部妇社司联系人:夏晶、王聪晓
联系电话:010-68792873、68792323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人:王继江
联系电话:010-63188036
电子信箱:wangjj@chinacdc.cn
附件:1.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分表(2012版)
2.全国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工作交叉督导评估手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1
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分表(2012版)
评估标准
| 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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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控烟领导组织,将无烟机构建设纳入本机构发展规划 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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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机构有控烟领导小组,职责明确(2分)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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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部门有专人负责控烟工作,职责明确(2分)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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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控烟工作纳入本机构的工作计划(包括资金保障)(3分)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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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不吸烟(3分,有1位成员吸烟扣1分)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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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健全控烟考评奖惩制度 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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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机构有控烟考评奖惩制度(1分)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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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控烟考评奖惩标准(1分)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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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控烟考评奖惩记录(2分)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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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所属区域有明显的禁烟标识,室内完全禁烟 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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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机构所有建筑物的入口处有清晰明显的禁止吸烟提示(5分)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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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机构所属管辖区域的等候厅、会议室、厕所、走廊、电梯、楼梯等区域内有明显的禁烟标识(10分,缺1处扣2分)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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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机构室内场所完全禁止吸烟(21分,每发现1个烟头扣1分,发现吸烟者1次扣2分。每发现1个工作人员在室内吸烟扣5分,若为医务人员穿工作服吸烟,扣21分)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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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正确设置室外吸烟区(尽量远离密集人群和必经通道)(2分),有明显的引导标识(2分)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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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设有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 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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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内设有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2分)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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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进行相关培训,并有培训记录(2分),有定期监督、巡查记录(4分)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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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和教育 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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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一定数量和种类的控烟宣传材料(4分,如院内电视、展板、宣传栏、海报、折页、标语等,至少2种,少1种扣2分)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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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大众控烟宣传活动(4分,如讲座、咨询活动等,至少2次,少1次扣2分)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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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明确规定全体职工负有劝阻吸烟的责任和义务 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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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对职工进行控烟知识培训(包括劝阻技巧等),并有培训等记录(2分)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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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劝阻工作相关制度(2分)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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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人员发现吸烟者及时劝阻(4分,有工作人员在场的吸烟行为未被劝阻,扣4分)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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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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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掌握机构所有员工吸烟情况(2分)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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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员工提供戒烟帮助(3分)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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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所属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草制品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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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卫生机构内无烟草广告,商店、小卖部不出售烟草制品(5分,发现任何1种,扣5分)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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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医务人员掌握控烟知识、方法和技巧,对吸烟者至少提供简短的劝阻和戒烟指导 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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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护人员了解吸烟的危害和戒烟的益处(2分)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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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科室的医生掌握戒烟方法和技巧(2分)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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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生询问门诊、住院病人的吸烟史,对其中的吸烟者进行简短戒烟干预并有记录(4分)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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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医疗机构在相应科室设戒烟医生和戒烟咨询电话 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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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有戒烟门诊或在相应科室设戒烟医生(2分),并有工作记录(2分)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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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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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说明:
1. 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分表总分为100分,达标标准为80分。
2. 公共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不对第九项和第十项进行评估,总分88分,达标标准为70分。
3. 第一至八项标准中有1项为0分,即视为不达标。
附件2
全国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工作
交叉督导评估手册
督 导 方:
被 督 导 方:
督 导 时 间:
卫生部妇社司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目录
一、背景
二、目的
三、督导评估组
四、对象
五、组织实施
六、内容
七、方法
八、指标与评分标准
九、报告撰写和提交
附1 省(区、市)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工作交叉督导综合评估表
附2 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督导评估表
附3 交叉督导安排
附4 中央补助地方烟草控制项目城市名单
一、背景
为保护人民健康,带头履行世界卫生组织《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
《公约》),2009年5月20日,
卫生部等4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卫妇社发〔2009〕48号,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到2011年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