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政策措施
(一)完善价格、收费和土地政策。
加快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研究制定鼓励余热余压发电及背压热电的上网和价格政策。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区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严格落实脱硫电价,研究制定燃煤电厂脱硝电价政策。深化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研究完善对自备水源用户征收污水处理费制度。改进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合理确定收费载体和标准,降低收取成本,提高收缴率。对于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城市矿产”示范基地、集中资源化处理中心等国家支持的项目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中给予重点保障。
(二)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各级政府要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和引导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安排中央财政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采取补助、贴息、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和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重点工程,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要加大对节能环保产业的支持力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优先安排企业实施节能环保项目。严格落实并不断完善现有节能、节水、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全面改革资源税。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落实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政策。
(三)拓宽投融资渠道。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积极开展金融创新,加大对节能环保产业的支持力度。按照政策规定,探索将特许经营权、收费权等纳入贷款抵押担保物范围。建立银行绿色评级制度,将绿色信贷成效作为对银行机构进行监管和绩效评价的要素。鼓励信用担保机构加大对资质好、管理规范的节能环保企业的融资担保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重点用于环保设施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施建设。选择若干资质条件较好的节能环保企业,开展非公开发行企业债券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企业上市融资。研究设立节能环保产业投资基金。推动落实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和外资进入节能环保产业领域,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建设。
(四)完善进出口政策。
通过完善出口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政策,鼓励节能环保设备由以单机出口为主向以成套供货为主的设备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转变;安排对外援助时,根据对外工作需要和受援国要求,积极安排公共环境基础设施、工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等节能环保项目。建立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区,强化联合监管,积极完善与国际规则、惯例相适应,且有利于我国获取国际再生资源、促进国内节能环保产业健康发展的进口管理体制机制。对用于制造大型节能环保设备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研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五)强化技术支撑。
发布国家鼓励的节能环保产业技术目录。在充分整合现有科技资源的基础上,在节能环保领域设立若干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和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组建一批由骨干企业牵头组织、科研院所共同参与的节能环保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立一批节能环保产业化科技创新示范园区,支持成套装备及配套设备研发、关键共性技术和先进制造技术研究。推进国产首台(套)重大节能环保装备的应用。
(六)完善法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