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享受下列政策支持:
(一)对实行公司化运作并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
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93号)的有关规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给予积极支持。
(二)地方政府可采取贴息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贴息贷款只能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不得用于与此无关的项目及开支,贴息幅度及年限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民间资本参与各类棚户区改造,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政策。
(三)可以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
(四)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和《
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规定的,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按规定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五)用地上适用国家规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政策。
(六)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
三、营造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良好环境
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政策障碍,加强对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指导监督,为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今年8月底前,各地要对本地区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各项政策进行一次梳理,对其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予以取消。
(二)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公布项目名称、位置、占地面积、建设规模、套型结构、总投资、开竣工时间等信息,便于民间资本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