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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变更及增加设计活动场所的复函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变更及增加设计活动场所的复函
(国核安函[2012]86号)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机械)〉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电气)〉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技术负责人变更的申请》(核工综发〔2011〕106号)和《关于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增加设计活动场所的请示》(核工综发〔2011〕1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国核安证字第S(11)04号、国核安证字第S(10)14号)法定代表人由李晓明变更为刘巍。
  二、同意你公司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设计活动场所增加河北分公司(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裕华东路56号B座)和郑州分公司(郑州市二七区中原东路96号)。
  三、你公司所属河北分公司和郑州分公司在首次承担相应核安全级别的每一设备品种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活动时,设计过程文件和设计输出文件须经你公司北京总部相关部门或有资质的人员审查认可,且北京总部与分公司应联合签署审核和审定;在分公司完成相关设计活动后,北京总部应对分公司设计能力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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