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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建筑施工领域工程承包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建筑施工领域工程承包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综合[2012]26号)


各中央企业:
  近年来,中央企业在建筑施工领域发生多起因工程承包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重大质量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建筑施工领域工程承包管理,杜绝违法违规分包和转包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人员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对涉及建筑施工领域中央企业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建筑施工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严禁其他单位或个人以中央企业的资质和名义承揽工程。
  二、企业总承包的工程项目,可将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和劳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但工程主体结构不得违法分包。
  三、企业不得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形式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四、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的工程分包管理制度,确定工程施工分包单位的选择和审查办法。
  五、企业应建立合格分包单位名录,查验分包单位资质原件,并做好存档备查工作。
  六、企业选择具体工程项目分包单位时,必须核实委托人身份和授权情况,防止冒用资质情况发生。
  七、企业应与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签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分包合同,明确双方在工期、质量、安全、作业人员培训和工资发放等方面的职责和义务,严禁以不签订合同、口头约定等不规范方式进行施工分包。
  八、企业应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动态监管,严禁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和劳务作业再次分包、转包。
  九、企业要加强对分包单位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对重点环节、关键工艺流程、隐蔽工程等必须实行旁站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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