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原[2012]285号)
有关省、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稀土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规范稀土生产经营活动,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的要求,我部研究制定了《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馈。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稀土战略资源,规范稀土生产经营活动,,保护环境,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
国务院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国发[1991]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稀土矿产品和冶炼分离产品生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稀土矿产品,是指从混合稀土矿、氟碳铈矿、南方离子型稀土矿、独居石矿等稀土原矿经采选后获得的精矿及其他稀土矿产品(含资源综合回收利用物)。
本办法所称稀土冶炼分离产品,是指稀土矿产品经冶炼分离后生成的稀土氧化物、盐类和其他化合物等(含富集物)。
第三条 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管理的稀土产品,包括稀土矿山和冶炼分离企业生产、销售的稀土矿产品和冶炼分离产品,以及利用国外进口的稀土矿产品和从稀土废旧物品中提取生产的稀土产品均纳入计划管理范畴。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国内外市场需求和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商有关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稀土开采、生产和进出口总量计划等,报国务院批准后纳入国家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后牵头做好指令性生产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计划的编制、审定、下达、监督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