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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锦州市商业银行收购抚顺市清原、新宾两县城市信用社并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关于锦州市商业银行收购抚顺市清原、新宾两县城市信用社并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复
(银监复[2007]152号)


锦州市商业银行:

  《关于收购抚顺市清原和新宾两县城市信用社、设立分支机构的请示》(锦商银发〔2006〕15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收购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中心城市信用合作社、新宾满族自治县苏水城市信用合作社、新宾满族自治县融达城市信用合作社、新宾满族自治县建兴城市信用合作社、新宾满族自治县南杂木城市信用合作社,将上述机构整合、变更为锦州市商业银行清原支行、新宾支行。

  二、你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收购工作,并配合辽宁银监局完成上述五家城市信用合作社法人机构终止的相关工作。

  三、上述五家城市信用合作社法人资格终止后,原债权、债务由你行承继。你行应做好机构、业务、人员等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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