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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176号――关于提交"共同申请格式"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176号)


关于提交"共同申请格式"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公告

  为了便利申请人向多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减轻申请人为满足各局对于专利申请的不同形式要求而重新撰写申请文件的负担,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欧洲专利局、日本特许厅、韩国知识产权局、美国专利商标局就专利申请文件的部分形式要求进行了统一,达成“共同申请格式”(Common Application Format,缩写为CAF)五局协议。

  “共同申请格式”五局协议涉及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附图和序列表的部分形式要求,参考《专利合作条约》(PCT)的形式要求对申请文件的样式进行标准化,形成统一的“共同申请格式”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只要满足该协议的共同要求,即被认为满足了每个局在这些方面的形式要求,无需重新撰写或者修改,从而节省申请人的支出。

  自2012年8月1日起,申请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共同申请格式”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一、关于“共同申请格式”专利申请文件的形式要求

  满足以下“共同申请格式”五局协议共同要求的专利申请文件,视为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应规定。

  1.对相关申请或者资助的说明

  申请人在说明书的开头、发明名称之后写明该申请受益于先前的任何申请或者接受美国联邦资助的,各局在申请到授权的整个审查过程中不要求申请人删除该说明。

  2.实用性的说明

  如果发明的实用性从发明描述或者发明性质来看并不明显,则说明书应当包含对实用性的说明。

  3.对现有技术的引证

  申请人在说明书中写有引证文件列表或者任何对公开信息的陈述的,各局在申请到授权的整个审查过程中不要求申请人删除该列表或者陈述。

  4.摘要的字数限制和附图标记

  摘要字数不得超过300个字。摘要的文字部分出现的附图标记应当置于括号内。

  5.标题和顺序

  标题的措辞和顺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申请文件中应当按顺序含有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的标题。如果申请中含有附图、序列表,还应当包括附图、序列表的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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