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河北省白石山等三处风景名胜区申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意见
(办保函〔2012〕49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你办《关于征求对河北省白石山等三处风景名胜区申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意见的函》(建办城函〔2012〕250号)收悉。经研究,我局认为河北省白石山、安徽省齐山-平天湖风景名胜区等2处风景区内均包括大量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而申报材料中有关文物资源的价值评估等问题较多,建议补充完善后,按程序另行申报;原则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拉峻草原风景名胜区申报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体意见如下:
一、关于河北省白石山风景名胜区
(一)提供白石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二)明确界定景区内长城等文化遗产的性质,补充保护现状和价值评估内容,明确保护对象,提出保护清单。
(三)补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划,进一步明确相应保护措施和管理要求,景区内的建设活动应依法履行报批程序。
(四)明确相关文化遗产保护区域的建设规划应符合长城等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的要求。
(五)补充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图。
二、关于安徽省齐山-平天湖风景名胜区
(一)景区内人文资源比较丰富,建议在资源调查评估报告和总体规划文本中单列“文物保护单位”章节,补充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年代和保护现状等情况一览表。
(二)总体规划文本第七章 “保护培育规划”“7.1.1.史迹保护区”有关文物保护措施部分没有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说明内容;而对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500米、市级文物保护单位300米的范围,缺乏科学合理的依据,不具备可操作性。应依法明确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补充相关保护区划图,进一步深化对文物保护单位的控制要求和管理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当综合考虑文物保护单位所处历史环境、文化背景和周边自然环境景观的因素,并以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文件为依据,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保护规定相衔接。
(三)明确对齐山摩崖石刻的整体保护原则,对景区的开发建设、旅游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优先考虑文化遗产及其周边环境的保护要求,并与文物保护专项规划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