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部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科技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与控制,协调并处理项目变更等相关事宜;专家和科技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参与科技项目咨询与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科技项目管理实行季度报告制度,项目管理单位于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执行情况报部局科技主管部门。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进度、经费预算、项目承担单位等方面及下列情况之一发生变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应及时报告,并同时提交科技项目变更申请表,报部局科技主管部门:
(一)项目配套资金或依托工程、技术引进等实施条件不能落实;
(二)长期拖延、执行不力,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科技项目无法正常执行;
(三)由于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科技项目无法完成;
(四)科技项目必要性消失。
第二十六条 部局科技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专家对变更申请进行评审并审批。
第二十七条 实施周期在3年以上或项目经费在200万元以上的科技项目,须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由部局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或单位组织实施,并出具中期检查报告。
第二十八条 部局根据变更申请表、中期检查报告及其它方式获取的信息,向项目管理单位下达科技项目变更通知。
第二十九条 变更通知包括调整执行和中止执行两种结论,项目管理单位须按变更通知及时组织实施。中止的科技项目,项目管理单位应对已完成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资产、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并将相关文档资料,提交部局。
第三十条 对不按时上报执行情况报告表、擅自变更任务书或合同内容、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管理单位,部局将要求项目管理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 科技项目完成后均须进行项目验收。部局科技项目由部局组织验收;直属局科技项目由各直属局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论报备部局。
第三十二条 实施周期在3年以上或项目经费在200万元以上的科技项目,必须通过财务验收后才能进行项目验收。
第三十三条 科技项目验收前,项目管理单位填写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与验收材料一并提交组织验收单位。
第三十四条 科技项目验收材料一般包括:
(一)科技项目任务书或合同;
(二)项目有关批复文件;
(三)项目工作报告;
(四)项目研究报告;
(五)项目已获成果、专利等清单;
(六)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七)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
(八)用户应用报告;
(九)社会经济效益报告;
(十)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十一)项目经费决算表或财务验收报告;
(十二)其它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经审核符合验收条件的科技项目按照批复组织验收,对于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科技项目,通知项目管理单位继续完善后重新申请项目验收。
第三十六条 科技项目验收主要是对下述方面内容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一)科技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
(二)科技项目研究工作完成情况、实施技术路线、攻克的关键技术及效果、科技成果应用和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知识产权的形成与管理;
(四)科技项目实施、组织管理的经验与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