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年度科技项目计划下达。部局根据上级部门的批复下达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并于下半年下达补充、调整的科技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科技项目的研究方式分为系统内研究和社会化研究。系统内研究指项目承担单位为海事系统内单位(机构);社会化研究指项目承担单位为海事系统外社会研究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选取原则。部局科技项目,由部局统一选取项目承担单位;直属局科技项目,由各直属局自行选取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选取方式:
(一)招标:应招标的科技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取项目承担单位;
(二)比选:采用比选方式选取项目承担单位,可参照招标的形式和方法进行。同等条件下,优先选取提出项目建议的单位;
(三)委托:对涉密或需要紧急决策的科技项目,可采用委托的方式,选取具有相当研究基础、实力较强、具备充分工作条件的单位或研究机构作为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选取。根据科技项目研究方式和项目规模采用下列方式之一选取项目承担单位:
(一)研究方式是系统内研究的,项目预算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项目,原则上应采用比选方式选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预算在50万元以下的科技项目,可采用委托方式选取项目承担单位;
(二)研究方式是社会化研究的,项目预算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项目,原则上应采用招标方式选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预算在50万元以下、3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项目,原则上应采用比选方式选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预算在30万元以下的科技项目,可采用委托方式选取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承担项目主体研究工作,自行承担的工作量不得少于总工作量的50%。项目承担单位因故确需转包或分包科技项目部分工作量的,须向项目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回复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合同签订。社会化研究项目,在项目承担单位选取后一个月内,由项目管理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项目合同,并及时报备部局科技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任务书签订。系统内研究项目,在项目承担单位选取后一个月内,由项目管理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项目任务书;项目管理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为同一单位的,由部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项目任务书。
第十九条 科技项目合同签订和履行应遵从的原则:
(一)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所含条款必须完整,技术内容清楚,技术指标明确,必须符合各项现行法律政策;
(二)签订合同前,应当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资格、履约能力、资质和信誉情况以及履行科技项目合同的条件和能力,防止盲目签约;
(三)科技项目变更申请批准后,科技项目合同应进行相应变更;
(四)科技项目合同因故中止时,项目管理单位应向部局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及时通过合同变更或解除等手段维护单位利益。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对实施效果负责,并可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项目组。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单位为部局的部局科技项目,部局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工作;项目管理单位为直属局的部局科技项目,部局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实施,具体包括指导各项目的研究需求、研究内容、实施计划,组织检查。
直属局科技项目由直属局自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科技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研究内容、实施进度、经费使用计划组织项目实施。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重大问题,要认真征求各方面专家的意见,必要时组织研讨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