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举办水利部机关第四届“浪花杯”游泳比赛的通知
部机关各司局分工会,在京各直属单位基层工会:
为丰富活跃部直属机关广大干部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广大干部职工游泳水平,推动群众性健身活动的蓬勃开展。经研究决定,举办水利部机关第四届“浪花杯”游泳比赛。现将比赛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地点
7月底或8月初。地点另行通知
二、参赛单位
部机关各司局和在京直属各单位分别组成代表队参加比赛,参赛单位不得联合组队。
三、竞赛项目
(一)个人项目
女子:50米自由泳;50米蛙泳;50米仰泳;50米蝶泳。
男子:100米自由泳;100米蛙泳;50米仰泳;50米蝶泳。
司局级领导干部:50米泳(泳姿不限)。
(二)团体项目
男子4×50米接力(泳姿不限)
女子4×50米接力(泳姿不限)
男女混合4×50米接力(男2人,女2人,泳姿不限)
四、竞赛办法
(一)比赛采用国家体育总局游泳管理中心颁布的《成人分龄游泳比赛竞赛规则》,裁判工作委托月坛游泳馆负责。
(二)个人各单项(除领导干部50米泳)、各团体接力项目,参赛不足10名(队)减二录取成绩;不足5名(队)取消设项。
(三)计分办法:
1、个人单项均录取前8名,按9、7、6、5、4、3、2、1计分,参赛人数不足录取名额的项目计分,按相应名次分值计分。名次并列时,空出下一个或几个名次后,再按相对应名次计分。
2、接力项目录取前8名,按18、14、12、10、8、6、4、2计分,参赛队数不足录取名额及名次并列时同A计分。
3、团体总分按各单位男、女运动员个人项目、接力项目得分之和累计,总分多者名次列前。若相等以单项第一多者名次列前,依次类推。
司局级领导干部凡参加单项或团体比赛者,每名在团体总分中加2分。
(四)所有参赛项目只进行一次比赛,按计时成绩决定名次。成绩相同,名次并列,取消下一名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