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推荐
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新闻单位(推荐单位)和本会理事、常务理事(推荐人)都可以推荐参评作品。
2、初评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制好新闻评选初评小组和中央有关部门、中央新闻单位的相关部门负责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的初评单位,承担初评和推荐工作。
初评单位报送推荐作品的,应按规定的数额和要求报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办公室。
3、复评
由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中央有关部门负责法制宣传的负责人和新闻界资深专业人员,按作品类别分组对初评推荐作品进行评选。
4、定评
由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委员会全体委员对复评推荐作品进行评定,确定优秀作品及等次。
5、评选原则
初评、复评和定评工作实行“审读作品、评委讨论、无记名投票、集体决定”的评选原则。初评、复评和定评委员(成员)不交叉担任。按照20%的推荐作品数量确定优秀作品及等次。
五、评选标准
参评作品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较好地反映党和国家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题,内容丰富、健康,文字精炼、生动,形式新颖、活泼。
新闻图片(含网络新闻图片)作品,除上述标准外,还应保证真实,艺术表现力强。严禁组织、加工,制造新闻现场,以保证新闻的真实性和严肃性。
广播类作品,除上述一般标准外,还应清新活泼,串联自然,播音得体,编排得当,有鲜明的广播特色。
电视类作品,除上述一般标准外,重在表现手法、编辑制作方面有创新,画面真实,声音与画面协调。
六、推荐作品数量
1、报刊通讯类作品,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法制新闻协会统一推荐的作品,每类作品中的每项作品不得超过5篇,中央各有关部门、中央新闻媒体推荐的作品,每类作品中的每项作品不得超过3篇;
2、广播、电视、网络类作品,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法制新闻协会统一推荐的作品,每类作品中的每项作品不得超过3件,中央有关部门、中央新闻媒体推荐的作品,每类作品中的每项作品不得超过3件;
七、推荐作品的具体办法
1、报刊通讯类作品,必须提供报刊上发表的原件(打印件或复印件作废),连同参评表(附件3、5、6)一并报送。
2、网络新闻类作品,必须提供发表的原件(打印件)、电子版和邮件地址,连同参评表(附件9)一并报送。
3、广播类作品,要求提供CD光盘,每张光盘只能录一件作品。每件作品报送光盘2张,并附作品文字稿、参评表(附件8)一并报送。
3、电视类作品,要求提供DVD光盘、或DVCAM、DVCPRO25/50数字录像带。每张光盘只能录制一件作品,每件作品报送光盘2张,并附作品文字稿、参评表(附件7)一并报送。
4、广播、电视类作品,必须是播出原版,不得因参评重新编排,不得报送己获其他奖项的作品重复参评。
5、新闻图片(含网络新闻图片)作品,除报送报刊上发表的原件外,须提供放大8英寸的图片作品和电子版,连同评选表(附件4)一并报送。
6、少数民族的作品,除报送原报刊、原音像带外,须译成汉文稿,然后按上述要求报送。
7、评选表所列推荐单位、初评单位,均分别加盖单位公章。作者栏均须按原刊(播)作者署名顺序准确填写。如有笔名,须注明真实姓名。如作者超过2人以上的,须分别注明作者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
8、参赛作品一律按邮寄方式寄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秘书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邮编:100020。收件人:孙跃年、蒋英林,联系电话:010-65153419、65153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