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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批转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四)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完善和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老年奖励政策,建立奖励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积极探索为独生子女父母、无子女和失能老人提供必要的养老服务补贴和老年护理补贴。
  (五)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将残疾人纳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予以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扩大残疾人社会保障覆盖面,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待遇。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六)大力发展补充保险。在建立健全各项基本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针对人们不同的社会保障需求,落实和完善税收支持政策,积极稳妥发展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鼓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补充养老保险;鼓励个人建立储蓄性养老保险;统筹考虑各类人群的补充医疗保险政策,逐步建立适合不同群体、分不同档次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鼓励发挥商业保险补充性作用。
  (七)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制度。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管理,实现应保尽保。合理确定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帮助缓解低收入家庭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

专栏3 “十二五”时期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专项行动

01 实现新农保制度全覆盖。
02 建立并全面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03 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04 研究制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
05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遗属待遇制度。
06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病残津贴制度。
07 制定实施失业保险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08 建立工伤预防制度,完善行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标准和企业浮动费率机制。

  五、加快城乡社会保障统筹,稳步推进保障制度和管理服务一体化建设
  (一)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制度整合和城乡衔接,促进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城乡社会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一经办管理。探索整合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二)进一步提高统筹层次。稳步提高各项社会保险统筹层次,扩大基金调剂和使用范围,增强基金共济能力。全面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新农保实现省级管理。全面实现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地(市)级统筹,逐步建立省级基金调剂制度,积极推进省级统筹。
  (三)切实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以农民工为重点,妥善解决人员流动过程中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实现制度的有效衔接。全面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累计合并计算。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完善异地就医管理服务,探索建立参保地委托就医地进行管理的协作机制。统一社会保险信息管理标准,实现相关信息指标体系和编码体系全国统一,方便全国范围信息交换,适应人员流动需要。
  六、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保障人群实现基本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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