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由原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在内地分支机构改制的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开业的函
(银监函[2007]72号)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你行主席郑海泉及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筹备组组长史达(Bryan Stiles)2007年3月5日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由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在内地分支机构改制的、由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开业,具体批复如下:
一、批准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总行在上海市开业,中文名称为: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外文名称为:HSBC Bank (China) Company Limited;营业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汇丰大厦3楼03-041室、20楼20-012、20-022、20-031、20-032、20-042室、22楼22-012室、34楼、35楼35-021B、35-022、35-022B、35-041B室、36楼36-012B、36-021、36-032、36-041、36-042室、37楼37-032、37-042室、39楼39-123室、42楼42-031室及44楼44-031室;注册资本为80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536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由原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在内地分行营运资金划转,308.5427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由原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在内地分行资本公积划转,263691.4573万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由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拨付;核准郑海泉(CHENG,Hoi Chuen)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任职资格,核准翁富泽(Richard Jason Lloyd Yorke)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的任职资格。
该行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经营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代理保险;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该行可以承继原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在内地分行获准经营的全部业务。该行承继原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在内地分行的债权、债务及税务。
二、核准《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