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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中电投财务有限公司新增业务范围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中电投财务有限公司调整业务范围的批复(发布日期:2008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0日)废止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中电投财务有限公司新增业务范围的批复
(银监复[2007]106号)


中电投财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开办新业务的请示》(中电投财综〔2006〕2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新增下列业务:

  (一)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二)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仅限于投资保险经纪公司;

  (三)有价证券投资,仅限于国债、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和成员单位企业债券等风险相对较低的品种。

  二、新增上述业务后,你公司本外币业务范围如下: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六)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七)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八)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九)从事同业拆借;

  (十)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十一)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仅限于投资保险经纪公司;

  (十二)有价证券投资,仅限于国债、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和成员单位企业债券等风险相对较低的品种。

  三、此文可作为你公司在营业场所公示以及在办理业务和签署商业文件时使用。原批准文件(银监复〔2005〕42号)中有关业务范围的条款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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