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拓展合作范围
(一)联合开展纳税服务。建设多元化的办税服务合作平台。鼓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建网上办税服务厅,倡导有条件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建实体办税服务厅,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的办税服务;共建12366纳税服务热线平台,共同使用统一的12366热线系统和知识库,有效提升咨询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多渠道纳税服务合作,共建“纳税人之家”、“纳税人学校”等征纳互动平台,共同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宣传、培训辅导、纳税咨询等服务。开展多领域纳税服务业务合作,在信用等级评定、纳税人权益维护、优化办税流程等多方面加强合作。
(二)加强税收征管合作。加强税源管理合作,推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共管户纳税评估、重点税源分析、税种管理和国际税收管理等多方面的合作。信息共享程度高的地区,可以根据征管范围和税种关联性,积极探索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收业务互相委托、代办转办等,努力形成税源管理的合力。
(三)联合开展税收检查。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及时共享税收违法案件线索,对检查中发现的税收违法新动向、新手段和新特点,要及时向对方通报。对税务总局部署的税收专项检查和税收专项整治工作,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检查、督导、总结和报告。对税务总局督办的税收违法案件,涉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管辖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成立联合检查组共同实施检查。
(四)统筹推进信息交换。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建立和完善信息交换制度,不断拓展信息交换的内容和形式,明确信息交换的方式和时限,提高信息交换的质量,为深化合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扎实有效推进合作
深化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是一项系统的、长期的工程,也是加强和创新税收管理的必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顾全大局,克服本位主义,积极探索建立良性的合作机制。一是要求真务实、因地制宜、因需而行,制定行之有效的合作方案和项目。特别是要优先选择纳税人意愿强、受益大的合作内容,防止因操作性不强,影响合作效果。二是要巩固成果、大胆创新。对已实现的合作项目要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对尚未实现的项目,要确定完成时限,逐步解决。
各地要依据本《意见》成立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领导小组,制定合作工作制度,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工作制度报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备案。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各地要将成功做法和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税务总局下一步将对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进展情况进行跟踪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