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意见
(国税发〔201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要求,积极开展协作,有力提升了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水平。为更好地发挥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对于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满意度、促进税法遵从的积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合作的必要性
随着国家行政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化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逐步推进,行政机关职能日益呈现出法治化、效能化、信息化、服务化的趋向。中央提出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对税务部门进一步整合行政资源、转变管理方式、提升行政效能、优化纳税服务提出了新任务。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把合作作为新形势下税务部门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税务行政效能、推进依法治税的内在要求,作为强化税源管理、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举措,着力健全和完善科学、务实、长效的合作机制,积极拓展合作范围,形成管理服务的合力。
二、建立健全合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成立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领导小组,对合作实行统筹规划、协调督导。领导小组组长实行轮值制,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一把手按年度轮流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牵头,负责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领导小组的会议联络、工作协调以及对合作工作的组织、监督和考核。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部门构成,并按职责负责具体合作事项的对口协调和实施等工作。
(二)明确合作原则。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领导小组要以共享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能、优化纳税服务、共建和谐税收为合作的基本出发点;以依法行政、需求导向、因地制宜、资源共享、包容开放、求同存异、互助共赢为原则,加强沟通,深化合作,理顺工作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全面合作,为建立合作长效机制奠定良好的组织基础。
(三)建立合作机制。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一工作思路,交流工作动态和信息数据,确定合作内容和合作方式,部署工作项目和任务,妥善解决好合作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合作的各项工作部署,实现管理资源的合理配置、物质资源的充分利用、信息资源的有效共享。同时,要取得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充分利用政府的政务管理资源和信息系统构筑合作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