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工作的通知
(卫办妇社发〔2012〕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2011年,我部启动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得到了各地的积极响应,经地方推荐和专家复核,全国29个省(区、市)的14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被评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活动的开展,对于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落实服务功能、完善服务模式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为进一步做好2012年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结合医改,广泛动员
各地要结合贯彻落实“十二五”期间深化医改工作任务,认真研究部署2012年创建活动。要将创建活动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等医改重点工作紧密结合,通过创建,进一步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积极性,强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益性质,规范机构管理,落实社区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功能,推动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
各地要将创建活动与卫生系统“创先争优”、医疗卫生机构“三好一满意”和医疗卫生职业精神大讨论等活动相结合,广泛动员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参与,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模式,努力满足社区居民健康服务需求。
二、严格标准,规范评审
根据《“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及其他相关政策文件,结合2011年创建活动实施情况,我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2012年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考指标体系》(见附件),作为各地示范创建活动的主要依据。候选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须满足示范中心基本条件,并按照《2012年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考指标体系》要求,评估分数达到850分以上。
各地要充分调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与创建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创建活动,查找不足,改进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把握创建标准和创建程序,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指标体系要求严格评审。要合理控制各级示范中心数量和比例,不具备基本条件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不得作为示范中心,宁缺勿滥。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三、加强宣传、完善制度
各地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宣传,努力提高社会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知晓率和认可度。卫生系统内部要努力挖掘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突出亮点,推广先进经验,加强工作交流,发挥好示范中心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本地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全面、均衡发展。
各地要将创建活动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工作紧密结合,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将好的经验和做法逐步纳入绩效考核办法,不断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管理、科学评价的长效机制。
四、其他
综合考虑城镇人口规模、工作基础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量等因素,请于2012年8月15日前将你省(区、市)推荐的2012年度全国候选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我部妇社司。
2012年9月,我部妇社司将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复核,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联系人:妇社司社区卫生处 周巍、傅济
联系电话:010-68792320、68792704
传真:010-68792681
附件:2012年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考指标体系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2012年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考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分值
| 指标内容
| 评审标准
| 数据获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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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管理(220分)
| 1.1 机构环境(20分)
| 1.机构布局
| 10
| (1)诊查室和治疗室等体现保护服务对象隐私 (2)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设置无障碍通道 (3)医疗、预防保健分区合理 (4)科室设置符合要求,服务流程方便患者 (5)机构标识和标牌规范、清楚、醒目
| 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 现场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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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服务环境
| 10
| (1)服务环境和设施清洁、舒适、温馨,卫生间设施良好、干净整洁、无异味 (2)挂号、收费、药房、检验等科室设立开放式服务窗口 (3)设立服务等候区,并配备适当座椅 (4)机构内全面禁烟,有醒目、规范的戒烟标识
| (1)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2)发现机构内人员吸烟或烟蒂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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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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