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2年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投资[2012]16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
根据《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05〕983号)的规定,现将2012年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注册申请人应根据发改投资〔2005〕983号文及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准备注册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注册类别和申请人范围
(一)初始注册:2003~2012年合法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尚未初始注册的;注册有效期已过,未参加继续注册的;准予预注册后,执业单位未取得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
(二)变更注册:已获得注册证,要求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包括变更执业单位、变更专业。工程咨询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情况,应首先申请办理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单位的变更注册,再重新申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
(三)继续注册:2009年12月18日获得初始注册或继续注册,注册有效期将于2012年12月到期,需要继续注册的。
(四)注销注册:已获得注册证,应予注销注册的。
三、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分为电子文件和文本文件两部分。申请人应登录《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管理系统》(http://www.ndrc.gov.cn/wsbs/,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根据申请的注册类别,在线填写相应的申请内容,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扫描件,并通过管理系统打印文本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初审机构。具体内容如下:
(一)初始注册:包括初始注册申请表、人员证明材料和业绩证明材料三部分,分别装订成册。
1、初始注册申请表: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封面);
(2)承诺书;
(3)基本情况;
(4)工作简历;
(5)相应专业的工程咨询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