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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三)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相关文件的规定,可以认定为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的行为。

  对清理发现的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要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进行处理。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限制市场准入、降低或撤消资质、吊销执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对主动查找、纠正问题的,可视情况从轻或减轻处理;对长期挂靠借用、违规出租资质的,特别是涉及金额巨大、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加大处罚力度,直至清出建筑市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各地要将企业或个人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列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息,按照《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要求,及时上报我部,通过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专项清理工作作为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切实履行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职责的重要举措。要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督和标后监管,充分发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平台、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的作用,推进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形成“两场联动”监管机制。要做好与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工作,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二)明确清理工作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的要求,全面清理各市场主体违法违规问题。要注意研究工作方式、方法,明确清理工作标准和要求。要通过核查现场实际施工单位是否为中标单位,核查中标单位与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之间有无合法的人事及社会保险关系等多种手段,发现和认定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并依法严肃查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组织不得力、清理检查不认真以及群众举报投诉较多的地区和单位,要重点督办。

  (三)加强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号)等文件要求,在做好专项清理工作的同时,切实履行好建筑市场监管职责,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今年重点是做好建筑市场资质动态核查和各方主体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等。我部将于秋季组织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检查,并对此次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专项清理工作进行抽查。建筑市场专项检查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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