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指定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保化[2012]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有关单位:
为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指定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制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指定实验室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
指定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国家局)保健食品化妆品指定实验室(以下称指定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定实验室是国家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技术支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三条 指定实验室主要任务是根据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和发展的需要,在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技术、安全功效评价、风险控制等重点领域,开展科技攻关,解决基础性、关键性和前瞻性技术问题,培养科研和检测技术人才,全面提升我国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促进保健食品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国家局负责指定实验室布局规划、遴选确认和考核评估等方面的组织领导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指定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政策,支持指定实验室建设和发展;
(二)编制指定实验室发展规划,制定相关规定;
(三)组织指定实验室的遴选、考核与评估。
第五条 依托单位是实施指定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指定实验室运行经费、人事、后勤及其他相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