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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沙芙蓉农村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长沙芙蓉农村合作银行开业的批复
(银监复[2007]46号)


长沙芙蓉农村合作银行筹备工作小组:

  《关于长沙芙蓉农村合作银行开业的请示》(长芙合行筹〔2006〕3号)和《关于对长沙芙蓉农村合作银行董事及高管人员拟任人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长芙合行筹〔2006〕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长沙芙蓉农村合作银行开业,并核准《长沙芙蓉农村合作银行章程》。

  二、该行为股份合作制的农村合作银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

  三、该行开业的同时,长沙市芙蓉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其辖内农村信用社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转为该行债权债务。

  四、该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00,000.00元,法定代表人为吴春生,住所为湖南省长沙市远大一路575号。

  五、同意吴春生、刘红樱、吴小罗、黄志明、易罗平、杨国强、喻华芳、曾金财、张灿宇、王德元的董事任职资格,核准吴春生的董事长、刘红樱的行长、李少兴的副行长任职资格。

  六、核准该行的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业务;办理票据承兑、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办理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七、该行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八、请自核准之日起60日内持此文及其他申领金融许可证的材料,到湖南银监局上缴长沙市芙蓉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其辖内农村信用社金融许可证并领取长沙芙蓉农村合作银行金融许可证,并持新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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