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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二、中标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
  海关出口货物税则号第84-90章所列的货物,但不包括海关总署发布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的货物。

  附件3:
  海洋工程结构物和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

  一、海洋工程结构物的具体范围

序号

海洋工程结构物的具体范围

(海关税则中货物名称)

被包含在的

海关税则号

对应的常见名称

退税率

1

钢铁制桥梁及桥梁体段

7308100000

过度段;生活模块;处理模块。

15%

2

钢铁制门窗及其框架、门槛

7308300000

3

其他钢铁结构体及部件(包括结构体用的已加工钢板、型材)

7308900000

4

钻探深度≥6千米其他石油钻探机

8430411100

钻机模块

17%

5

钻探深度<6千米其他钻探机(自推进的)

8430412900

6

载重不超过15万吨的原油船

8901202100

浮式生产储油轮;浮式储油轮;穿梭油轮。

17%

7

载重不超过10万吨的原油船

8901201100

8

10万吨<载重量≤30万吨成品油船

8901201200

9

机动多用途船

8901905000

三用工作船

17%

10

拖船及顶推船

8904000000

11

15万吨<载重量≤30万吨的原油船

8901202200

浮式生产储油轮;浮式储油轮;单点系泊系统;水下油汽罐;栈桥码头。

17%

12

其他不以航行为主要功能的船舶

8905909000

13

含植物性材料的浮动结构体

8907900010

14

其他浮动结构体

8907900090

15

浮动或潜水式钻探或生产平台

8905200000

自升式、半潜式钻井船;浮式钻井船;钻井平台;生产平台;处理平台;生活平台;烽火台。

17%


  二、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
  (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
  1.渤海石油实业公司
  2.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3.南海西部石油油田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4.上海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
  5.天津中海油能源发展油田设施管理有限公司
  6.湛江南海西部石油合众近海建设有限公司
  7.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8.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9.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油服务分公司
  10.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油技术服务分公司
  11.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监理技术分公司
  12.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建设渤海工程分公司
  13.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建设渤海装备技术服务分公司
  14.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建设工程分公司
  15.中海石油环保服务(天津)有限公司
  16.中海石油深海开发有限公司
  17.中海石油研究中心
  18.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19.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20.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渤中作业公司
  21.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2.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3.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24.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番禹作业公司
  25.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文昌13-1/2油田作业公司
  26.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北部湾涠洲作业公司
  27.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丽水作业公司
  28.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荔湾作业公司
  29.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
  30.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二)中国海洋石油对外合作公司:
  1.BP勘探(阿尔法)有限公司
  2.BP中国勘探及生产公司
  3.CACT作业者集团
  4.埃尼中国公司
  5.埃尼中国公司深圳分公司
  6.澳大利亚布莱石油有限公司
  7.澳大利亚石油公司
  8.阿吉普中国有限公司
  9.柏灵顿资源中国有限公司
  10.超准石油公司
  11.超准能源服务国际有限公司
  12.超准能源中国有限公司
  13.哈维斯特海洋中国公司
  14.哈斯基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15.海外石油及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6.豪信石油(北部)有限公司
  17.康菲石油渤海有限公司
  18.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19.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塘沽分公司
  20.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蛇口分公司
  21.科麦奇中国石油有限公司
  22.科威特石油勘探(中国)有限公司
  23.能源开发公司(中国)有限公司
  24.洛克石油(中国)公司
  25.帕特赛克石油公司
  26.派克顿东方有限责任公司
  27.壳牌中国勘探与生产有限公司
  28.台南-潮汕石油作业有限公司
  29.新加坡石油勘探和生产(中国)有限公司
  30.新田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31.雪佛龙中国能源公司
  32.英国天然气国际有限公司
  33.中海石油(中国)东海西湖石油天然气作业公司
  34.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秦皇岛32-6作业公司
  35.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崖城作业公司
  (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下属企业:
  1.中国石油海洋工程(青岛)有限公司
  2.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河油田分公司
  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
  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
  5.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中国石油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四)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下属企业:
  1.胜利石油管理局海洋钻井公司
  2.中国石化集团上海海洋石油局
  3.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海洋油气分公司
  4.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海洋采油厂
  5.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海洋石油船舶中心
  6.上海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总公司

  附件4: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一、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二、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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