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若干征、退(免)税规定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退(免)税认定之前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退(免)税认定后,可按规定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及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免税政策的,除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劳务外,如果未按规定申报免税,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3.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若发生未经海关批准将海关保税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4.卷烟出口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按国家批准的免税出口卷烟计划购进的卷烟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5.发生增值税、消费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当补缴已退或已免税款。
6.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不包括本通知附件7所列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附件9所列原料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附件9所列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对应的退税率。
7.国家批准的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免税店的进口免税货物免征增值税。
(三)外贸企业核算要求
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
(四)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已签订出口合同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在货物向海关报关出口后,应按规定申报退(免)税,并办理已退(免)税的核销手续。多退(免)的税款,应予追回。生产企业申请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生产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生产周期在1年及1年以上。
4.上一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
5.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逃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
十、出口企业及其他单位具体认定办法及出口退(免)税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十一、本通知除第一条第(二)项关于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第六条第(一)项关于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第九条第(二)项关于国家批准的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免税店的进口免税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外,其他规定均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废止的文件和条款目录》(见附件10)所列的相应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
2.贷款机构和中标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
3.海洋工程结构物和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
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5.列名生产企业的具体范围
6.列名原材料的具体范围
7.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和钻石及其饰品的具体范围
8.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的具体范围
9.原料名称和海关税则号表
10.废止的文件和条款目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1993第43号)所列的货物。
2.《卫生部、对外经贸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体血液、组织器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药发[1996]第27号)规定的血液和血液制品、人体组织和器官(包括胎儿)以及利用人体组织和器官(包括胎儿)加工生产的制剂。
3.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公布的《禁止出口货物目录》所列的货物。
4.《濒危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公约》所列的附录一、二、三级的动物、动物产品和植物、植物产品。
5.林业部、农业部发布的《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的一、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及货物。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发布的《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所列的货物。
7.国家环保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所列的货物。
附件2:
贷款机构和中标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
一、贷款机构的具体范围
序号
| 国际金融组织
或外国政府贷款国别(机构)
| 序号
| 国际金融组织
或外国政府贷款国别(机构)
|
1
| 世界银行
| 17
| 法国
|
2
|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
| 18
| 芬兰
|
3
| 北欧发展基金
| 19
| 韩国
|
4
| 北欧投资银行
| 20
| 荷兰
|
5
| 欧洲投资银行
| 21
| 加拿大
|
6
| 欧佩克国际发展基金会
| 22
| 科威特
|
7
| 亚洲开发银行
| 23
| 卢森堡
|
8
| 法国开发署
| 24
| 挪威
|
9
| 美国进出口银行(项目清单见下表)
| 25
| 日本
|
10
| 日本协力银行
| 26
| 瑞典
|
11
| 奥地利
| 27
| 瑞士
|
12
| 澳大利亚
| 28
| 沙特
|
13
| 比利时
| 29
| 西班牙
|
14
| 波兰
| 30
| 以色列
|
15
| 丹麦
| 31
| 意大利
|
16
| 德国
| 32
| 英国
|
注:纳入外国政府贷款范围的德国贷款包括德国促进贷款;美国进出口银行的贷款指主权担保贷款。
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项目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贷款国别
| 金额
(万美元)
| 项目类别
| 转贷银行
|
1
| 铁道部引进大型养路机械设备
| 美国
| 20000
| 一
| 工商银行
|
2
| 北京军区总医院263临床部引进医疗设备
| 美国
| 110
| 三
| 中国银行
|
3
| 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等三家单位引进医疗设备(460+497+200)
| 美国
| 1157
| 二
| 进出口银行
|
4
| 安徽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蜀山分院
| 美国
| 650
| 二
| 进出口银行
|
5
|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 美国
| 596
| 二
| 进出口银行
|
6
| 广西柳州市妇幼保健院引进医疗设备
| 美国
| 350
| 二
| 进出口银行
|
7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引进采棉机
| 美国
| 11000
| 二
| 进出口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