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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的通知
(国办发〔20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邮政市场监管,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国务院关于印发邮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5〕2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邮政监管机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6〕8号)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的重要意义

  2005年,国务院实施邮政体制改革,实行政企分开,在剥离企业职能、资产和人员的基础上重组国家邮政局,并设立由其垂直管理的31个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履行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等职责。同时明确,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问题另行研究。邮政体制改革以来,邮政行业发展明显加快,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快递产业迅速兴起,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2009年修订的邮政法将快递业务纳入邮政市场监管范围,并明确和强化了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面对新的形势和要求,省以下邮政监管缺乏组织保障的问题日益突出,现行邮政监管体制已难以适应实际工作需要,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这是有效维护邮政通信和信息安全的客观需要,是贯彻实施邮政法、提高邮政普遍服务水平的必然要求,也是进一步落实政企分开、促进邮政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坚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进一步转变职能,强化和落实政府监管责任,健全邮政监管体系,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地方人民政府在邮政管理方面的责任;结合交通运输大部门体制改革,适应邮政业与交通运输业联系日益紧密、不断加深融合的实际,加强邮政管理部门与地方交通运输部门的协作,发挥综合运输体系的整体效能。通过改革,建立健全政府依法监管、权责关系明确、上下运转顺畅的国家邮政管理体制,为促进新时期邮政业的发展提供体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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