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理确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职责分工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构建“相互衔接、互不重叠”的监督抽查机制。农业部侧重对覆盖范围较广、社会关注度较高、风险隐患较大的农产品及“三品一标”农产品的国家监督抽查,并依法公布监督抽查结果;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侧重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规模化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相应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并按照权限公布相应监督抽查结果;地、县两级农业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农产品生产过程规范化、产地准出的监督检查和相应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依据职责公布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相关信息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过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另行重复抽查。
四、认真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由农业部按年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并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地、县两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和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制定本级监督抽查计划,并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地区、本行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报农业部备案。监督抽查过程中确认的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经营者,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和督促整改。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范围的,应当及时依法移交。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所需经费应当统一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当通过计量认证和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任务下达部门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监督抽查实施方案,明确抽查产品的种类、安全参数范围、抽样方法、检验标准、残留限量、抽检产品名称及其生产经营者名单等。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相应标准或实施方案规定的数量。
五、不断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规范和条件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法制性,相关的抽样、检测、判定、结果反馈及公告等工作,必须科学规范和依法开展。农业部正在抓紧组织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规范,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届时要根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规范要求,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抓紧制定本省(区、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规范,明确省、地、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抽查工作中的职责任务、抽查重点、结果报送、信息反馈和对外公布程序等。在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过程中,要加强对相关机构和人员的法律法规、管理制度、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检验检测方法的培训,对抽样人员和检测人员实行培训考核和执证上岗制度。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扬和表彰;对在监督抽查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伪造检测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