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农质发[2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水产)局,有关检测机构:
为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全过程管理,依法规范和约束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行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并完善相应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和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客观要求,也是规范农产品生产、促进农业标准化和维护公众健康的重要措施。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务必增强意识、高度重视,尽快依法、规范地启动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二、科学把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范围和重点
按照《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各相关部门在农产品及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分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监督抽查的产品应当是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可以是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监督抽查的对象主要是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督抽查的内容主要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兽药、重金属、病原微生物、生物毒素、外源性非法添加物、防腐剂、保鲜剂等残留污染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档案记录、包装标识等强制性要求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