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时间安排
专项治理行动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6月中旬)。各地按照本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要求,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集中打击整治阶段(6月下旬至8月下旬)。组织开展集中排查非法爆炸物品和无证矿山、非法矿点,切实强化安全监管,集中打击整治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违法采矿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督查总结阶段(9月上旬至9月底)。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总体部署,对重点地区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并对全国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报告本地涉爆犯罪和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面临的严峻形势,把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违法采矿专项治理工作置于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体制优势,发动各级基层组织参与专项治理,推动实施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群防群治。各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建立定期会商、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机制,联合开展排查整治,切实形成专项治理工作合力。
(二)强化宣传,重奖激励。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成效,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正面典型,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采取悬挂标语、发放告知信、开展“以案说法”等宣传方式,积极宣传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违法采矿的严重危害性,引导群众远离非法爆炸物品。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动员广大群众特别是从业人员检举揭发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非法开采违法犯罪活动。对通过群众举报线索打掉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违法开采团伙、窝点的,要及时予以重奖。
(三)严格执法,落实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对重点部位和重点区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开展执法检查,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犯罪案件要做到调查清楚、查处到位。要将专项治理的各项工作任务和责任逐一落实到每个单位、每名工作人员。对因监督管理不到位、专项治理措施不落实、排查收缴不彻底导致本地发生重大爆炸事故的,要严肃倒查追究相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
(四)标本兼治,健全机制。要按照整顿与规范相结合、专项治理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制度建设。要通过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认真总结经验,固化成功做法,积极探索建立完善政府牵头、多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爆炸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