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重点和任务分工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和任务是:
(一)严厉打击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违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各部门要对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违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组织集中打击,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公安机关要始终保持对非法制贩爆炸物品犯罪活动的严打高压态势,深挖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源头,彻底摧毁购销网络。要组织专门警力对可能私制、私存爆炸物品的出租院落、闲置厂房、养殖场点等重点部位,开展“地毯式”排查整治,全面、彻底收缴非法爆炸物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强化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督促企业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查处矿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各部门发现非法制贩爆炸物品犯罪的线索,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发现违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通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强化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公安机关要加强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等环节的安全监管,严格民用爆炸物品行政审批,保障生产建设活动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合法需求。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将矿山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内容,强化井下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理,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各地要集中组织清理增设民用爆炸物品前置审批,利用民用爆炸物品供应限制企业产能,将税收与民用爆炸物品供应数量、价格挂钩等违规问题,畅通民用爆炸物品供应渠道。
(三)严密排查非法开采矿山。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2011年度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要求,对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开采矿点,要依法予以处理,并报告当地政府予以取缔,及时拆除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防止死灰复燃。对排查发现证照不齐备的矿山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行为,依法责令停产整改,并将停产整改情况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依法吊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妥善处置遗留爆炸物品。
(四)强化对停产整改矿山企业现场监管。对关停并转、整合重组等停产整改的矿山企业,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采矿现场监管,确保停产到位。对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公安机关要严密管控涉爆重点人员,防止其重操旧业。停产整改矿山企业在基建、技改期间需要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由取得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的爆破作业单位提供爆破作业服务。对合法矿山企业,不得以非法定理由责令其停产停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