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要求,确保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从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下同)多渠道补偿和养老政策的落实。一是安排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由村卫生室承担,并在绩效考核后,按标准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给乡村医生;二是全面推行新农合门诊统筹,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村卫生室的比例达到50%左右;三是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给予定额补助,补助水平与对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四是鼓励各地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的补助水平。为妥善解决好乡村医生的后顾之忧,鼓励各地在新农保的基础上,为老年乡村医生发放老年生活补贴。
此外,鼓励各地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对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设备购置给予扶持,加快推进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
三、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已在农村地区全面开展,下一步,各地要加强管理,明确分工,强化指导与考核,着力提升规范化水平。一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财政等部门的协调,推动配套资金落实,加快拨付进度,健全资金监管制度,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二是充分发挥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基层的指导作用,明确分工,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落实,并切实保证留守儿童、老人等重点人群公共卫生服务的可及性。三是要在推动新增项目规范开展的同时,确保传统服务项目的质量,确保计划免疫等工作不滑坡。四是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信息化水平。2012年,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要达到60%以上。各地要按照医改精神,以电子化健康档案为抓手,通过信息化建设,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各地要以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契机,指导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转变运行机制,转换服务模式,实行主动服务、上门服务,树立以健康管理为核心的服务理念,切实承担起为群众“服务一生、管理一生、健康一生”的责任。
四、加大农村卫生人员培养培训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