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落实2012年医改任务做好农村卫生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卫办农卫发〔201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0号,以下简称《工作安排》)和
卫生部《关于印发2012年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卫办发〔2012〕8号)要求,现就做好2012年农村卫生服务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快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各地要充分认识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重要意义,丰富和深化一体化管理的内涵,同时妥善处理好规范管理和保护乡村医生合法权益的关系,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间建立起合作共赢和分工协作的良性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从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推进一体化管理,合理规划和配置乡村卫生资源,使村卫生室在乡镇卫生院的统一管理和业务指导下,成为乡镇卫生院服务功能的延伸,共同落实好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不断满足广大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需求。
乡镇卫生院负责指导村卫生室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进一步加强服务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切实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医疗服务的监管,提高村卫生室医疗质量管理水平,预防医疗差错和事故,保证医疗安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统一部署,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禁止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合理用药的教育、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维护用药安全。乡镇卫生院负责指导村卫生室完善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行村卫生室由政府举办,乡村医生实行聘用制,业务收入、社会保障和村卫生室资产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二、严格落实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