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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筹建淮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筹建淮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批复
(银监复[2007]16号)


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公司的请示》(集财〔2006〕550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批准你公司筹建淮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须在收到此批复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应落实淮南矿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资本金、人员、营业场所等事项,并完成公司章程、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工作。在筹建完成后,按照《办法》和《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向银监会提交开业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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