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韩国中小企业银行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函
(银监函[2007]15号)
韩国中小企业银行有限公司:
你行行长姜权锡先生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
批准你行向青岛分行增拨人民币营运资金10000万元人民币,外汇营运资金10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增资后,该分行营运资金为3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外汇营运资金20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人民币营运资金10000万元人民币。
你行青岛分行在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完成增资及有关法定手续后,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各类客户的外汇业务以及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代理保险;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