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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34号――关于终止对原产于俄罗斯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和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的决定

商务部公告
(2012年第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2011年6月27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和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取向性硅电钢(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

  2012年6月4日,本案申请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撤销其期中复审调查申请并请求商务部终止调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对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终止对原产于俄罗斯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和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的决定

商务部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终止对原产于俄罗斯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和
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11年6月27日公告立案,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新利佩茨克钢铁股份无限公司和维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应诉公司在复审调查期内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

  2012年6月4日,本案申请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出撤销其期中复审调查申请并请求终止调查。现就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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