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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31号――关于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反倾销调查的决定

  2011 年5 月30 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谷物协会及其部分会员企业代表委托代理律师提交的《关于提请于干玉米酒糟反倾销案件初裁前召开产业损害听证会的申请函》。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和《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召开干玉米酒糟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就本案产业损害及因果关系进行听证。6 月3 日和6 月21 日,调查机关分别发出了《关于召开干玉米酒糟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的通知》(商调查函[2011]158 号)和《关于召开干玉米酒糟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的补充通知》(商调查函[2011]181 号)。在规定时限内,调查机关收到参加本次听证会的登记申请56 份,申请参加人数110人。经审查,上述人员的参会资格符合法定要求,调查机关同意56 家单位共110 人参加听证会。
  6 月27 日,调查机关召开了干玉米酒糟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美国谷物协会及其部分会员企业代表和代理律师,国外生产者大河资源有限公司、美国威斯康星州谷物有限责任公司、金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代理律师,国内生产者及其代理律师,国内进口商山东中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国内下游用户代表中国饲料工业协会,广东恒兴饲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六和集团有限公司等利害关系方围绕国内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倾销和损害的因果关系等问题分别陈述了各自的意见,提供了相应的材料。会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在听证会上发言的利害关系方均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发言的书面材料。
  2011 年8 月4 日,美国谷物协会代理律师向调查机关提交《美国谷物协会对<干玉米酒糟反倾销案产业损害听证会国内产业听证会后书面意见>的评论意见》,对申请人提交的国内产业听证会后书面意见进行了评论。
  9.公开信息
  根据《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均已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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